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設置辦法 (111年10月12日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東海大學校園永續經營,積極開源,鼓勵各界關心東海之友,共襄盛舉,捐款參與
「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創造生生不息之收益,嘉惠更 多學子,為社會培育更多優
秀人才。
第二條 本基金所取得之捐款均屬於不動本投資本金,為辦理本基金投資事宜,設置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簡稱永續基金委員會),當然委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 書、會計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得選任1至2位委員。
第三條 本基金其投資規劃委由本校賸餘款投資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投資管理小組)協助辦理, 投資運作方式及審議流依
「東海大學賸餘款投資管理辦法」辦理;投資管理小組應 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
容。
前項投資規劃與效益得納入本校預算書及決算書。
第四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為各界捐款,校方原則上每年提撥捐款本金4%作為孳息,捐款人得指定該筆捐款孳息之用途。
唯捐款本金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則捐款人得與本校另訂合約,並對該筆基金冠名,校方應依其設立專
帳,詳列每年分配孳息之用途。
有立合約之捐款,捐款人可不定期修改合約,變更孳息用途,校方應予以尊重。
第五條 為確保本基金捐款本金之完整,當學年度投資報酬超過4%部分得回到永續基金繼續投資,但不計入原捐款本
金,校方可用此盈餘來貼補學年度未達4%之固定孳息,其他動 用需經永續基金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六條 本基金當學年度報酬少於4%時,永續基金委員會得視永續基金可動用現金部位調整該年度固定孳息。
第七條 本基金收益得支應之用途如下:
(一)與產生投資收益有關之支出。
(二)捐款指定項目運作。
(三)教學及研究獎勵。
(四)學生獎助學金。
(五)其他有助於校務發展,並經校長核可者之支出。
第八條 收受之基金經費,得累積使用。其執行、收支、保管及運用及核銷,應遵循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未盡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