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及酬謝辦法

   

東海大學捐贈及酬謝辦法

民國88年4月14日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1月1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5月16日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2月22日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7月13日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4月25日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5月22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5月11日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大學永續經營,提升校務運作績效,促進校務發展,積極募款活動、籌措發展基金,及感謝熱心捐助本校發展之人士(含本校教職員)或團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捐贈者指定捐款用途,指定供本校特定單位、計畫或活動使用。但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第三條   未指定用途者,全數撥入「校務發展基金東海整體發展」。

第四條   由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舉辦為「非全校整體發展類」募款之活動,募款所得總額百分之十撥入「校務發展基金東海整體發展」。

第五條   所謂對本校之捐贈,包括提供財物贊助本校之講座、發展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方式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有關實物捐贈依「東海大學實物捐贈作業流程」辦理。

第六條   本校酬謝捐贈者之方式如下:

   一、捐贈財物價值未滿伍萬元者,本校致贈感謝書狀一幀。

   二、捐贈財物價值達伍萬元以上未滿伍拾萬元者,除第一款外,本校並致贈紀念品一份。

   三、捐贈財物價值達伍拾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研究室一間命名,以留永念。

   四、捐贈財物價值達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參佰萬元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普通教室或實驗教室一間命名,以留 永念。

   五、捐贈財物價值達參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大型教室或圖書館一間命名,以留永念。

   六、捐贈財物價值達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階梯教室或會議室一間命名,以留永念。

   七、捐贈財物價值達壹仟萬元以上未滿貳仟萬元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大會議室一間命名,以留永念。

   八、捐贈財物價值達壹億元以上,或貳仟萬元以上且達建築物價值三分之一者,本校得與捐贈者協議指定該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命名,以留永念。

   九、捐贈財物價值達壹仟萬元以上,得頒予「東海大學傑出貢獻獎」;捐贈財物價值達伍仟萬元以上,得頒予「東海大學終身榮譽貢獻獎」。

   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前項各款標準者,均照前項規定酬謝。

第七條   凡捐贈財物價值累積達一定金額者,可依「東海大學車輛通行證申請暨使用辦法」致贈本校貴賓汽車通行證。

第八條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註: 東海大學車輛通行證申請暨使用辦法  (民國111年6月1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四條 當學年捐贈本校達一定金額新台幣(含實物捐贈)者(本校在籍學生除外),得依下列標準申請當學年度或次學年度貴賓通行證:

一、以十萬元為單位,達十萬元者可辦理一張,達二十萬元者可辦理二張(可於當學年或次學年各辦一張),以此類推。

二、當學年累計捐贈本校達五百萬元以上者:每學年致贈一張貴賓通行證。

第一項第一款若當學年申辦二張車證以上者,一張扣抵捐款金額十萬元,以此類推至捐款額度結束。第一項第二款於捐贈申辦時選擇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為配合學校業務之推展或應予禮遇之人員,得申請貴賓汽車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