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
東海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112年1月11日第112-0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6月7日第112-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東海大學捐贈及酬謝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收受捐贈,未指定用途者,全數撥入「校務發展基金東海整體發展」,由本校統籌運用。
第四條 指定項目/用途之捐贈應設專帳管理。由各單位每半年統計並提供收支情況,受贈單位每半年提交捐款經費使用成
果報告,由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主動回報捐款人(本處所指捐款人原則係指對該指定項目/用途,當年度捐款達新
台幣50萬元以上者,或經本會會議通過之捐款人)。
第五條 捐贈依捐贈形式分為實物捐贈及非實物捐贈;依性質分為永續捐贈及非永續捐贈。實物捐贈應依照「東海大學實
物捐贈作業流程」辦理;永續捐贈應依照「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設置辦法」辦理。
第六條 受贈應提撥一定百分比給校方作為管理費用。管理費提撥標準如下:
(一) 指定作為學生獎補助、學生社團及畢業展出等經費免提撥管理費。
(二) 提供作為講座、研討會、講座教授、新進及績優教師經費免提撥管理費。
(三) 實物捐贈免提撥管理費。
(四) 指定學校新建與修繕工程之現金捐贈,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提撥3%管理費,捐贈逾2000萬元,5000萬元以
下者提撥2%管理費,捐贈逾5000萬以上者提撥1%管理費。
(五) 永續基金捐贈之本金免提撥管理費。
(六) 指定研究用途之現金捐贈,捐款500萬以下免提撥管理費,500萬以上者,管理費比率得由雙方議定,並經校
長同意。產學合作,依「東海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辦理。
(七) 其餘指定用途現金捐贈500萬以下者提撥7%管理費,捐贈逾500萬元未達1000萬,提撥 6%管理費,捐贈逾
1000萬元以上者提撥5%管理費。
(八) 非現金捐贈得使用其收益,收益部分及該捐贈變現時,均依上列各款規定提撥管理費。若有特殊情況,得簽
請校長核定後,減免提撥管理費。
(九) 受贈收入透過美國聯董會(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Higher Education in Asia)匯入者,基於考量美
國聯董會已對每筆捐款收取行政管理費,除本條所列免提撥管理費之捐款項目外,均提撥5%管理費。
第七條 本要點所指提撥之管理費得設專款戶,經費得以累積,即不需依學校會計年度預算方式核銷。管理費用途包含本
校校務發展或募款相關之業務推動等,經陳請校長同意。
第八條 受贈收入支應用途依其相關辦法運用之。
第九條 本收入業務之執行、收支、保管及運用,應遵循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