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
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設置辦法
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東海大學校園永續經營,積極開源,鼓勵各界關心東海之友,共襄盛舉,捐款參與「東海大
學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創造生生不息之收益,嘉惠更多學子,為社會培育更多優
秀人才。
第二條 本基金所取得之捐款均屬於不動本投資本金,為辦理本基金投資事宜,設置東海大學永續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簡稱永續基金委員會),當然委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會計室主任、社會資源
發展委員會執行長組成,必要時得選任1至3位委員。
永續基金委員會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除第五條所列情形之議案以外,各種議案以達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第三條 本基金投資規劃由永續基金委員會委託專業投資信託公司辦理,投資運作方式及審議流程得依「東
海大學賸餘款投資管理辦法」辦理;永續基金委員會應適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
劃內容。
前項投資規劃與效益得納入本校預算書及決算書。本項基金投資效益於行政會議做口頭報告。
第四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為各界捐款及校內單位投資,校方原則上每年提撥捐款本金4%作為孳息,捐款人得
指定該筆捐款孳息之用途。單筆捐款未滿新台幣1百萬元,投入「校務整體發展永續基金」共同基金
或其他已於永續基金項下成立之專帳,以擴大投資效益。捐款本金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捐
款人得與本校另訂合約,並對該筆基金冠名,校方應詳列每年分配孳息之用途。
另訂立合約之捐款,捐款人可修改合約,變更孳息用途,校方應予以尊重。
第五條 為確保本基金捐款本金之完整,投入之本金不可贖回;為確保本基金捐款本金之完整,當學年度投
資報酬超過4%部分得回到永續基金繼續投資,但不計入原捐款本金,校方可用此盈餘來貼補學年度
未達4%之固定孳息,其他動用需經永續基金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六條 本基金當學年度報酬少於4%時,永續基金委員會得視永續基金可動用現金部位調整該年度固定孳
息。
第七條 基金收益得支應之用途如下:
(一) 與產生投資收益有關之支出、會議、補貼固定孳息等。
(二) 捐款指定項目。
(三) 教學及研究獎勵。
(四) 學生獎助學金。
(五) 校園維護修繕、協助學生就學、住宿補助與輔導學生就業等共同基金涵蓋範圍及其他有助於校務發展,
並經校長核可者之支出。
第八條 收受之基金經費,得累積使用。其執行、收支、保管及運用及核銷,應遵循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未盡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