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
東海大學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開拓社會資源並鼓勵各界之捐贈,以結合校內、外人力及資源,因應全球教育發展趨勢並積極提升教學與研究環境, 特設立「東海大學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13至19人,由本校董事會4人(由董事長及董事中推派3名董事擔任)、校內代表4人(由校長及校長指定之本校教職員3名委員擔任)、關懷本校人士5至11人(由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聘請本校校友總會理事長及關懷本校之人士擔任)組成之。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聘任期間兩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得置榮譽委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請國內、外支持本校出錢出力之熱心人士若干名擔任之。本會得邀請榮譽委員列席參加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三條
本會由本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任命之。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任命之,視情況需要得設副執行長與執行秘書,由執行長推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本會行政事務由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處協辦,依工作需要得置專職人員若干人。依年度計畫之工作事項,得設工作小組,由主任委員聘任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校社會資源發展原則及策略。
二、企劃、執行與檢討各項專案募款業務。
三、協助推廣本校各單位(校內各教學、行政、附中及附小單位) 設立及募集發展基金。
四、推動與企業廠商合作及回饋案、並進行接洽及評估。
五、辦理捐款資料管理、及時回報捐款動向、以及敬謝相關事宜。
六、定期公佈募款成果,並向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報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所募得之款項與實物悉歸本校所有。
第六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中之一人擔任召集人。本會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各種議案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