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發展基金

專案類別: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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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發展基金專款」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設置目的)為加強本校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未來發展競爭力,鼓勵本系師資在學術研究、教學、社會服務等方面有更傑出之表現,改善學生學習環境,提昇本系在國際學術交流、系友聯繫及與產官學界等合作關係,特設置本發展基金專款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專款來源及存入方式)以本系不定時向外界募款方式為之,並配合學校會計規定設置本專款專帳,以便存入。本專款之存提,皆須依學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三條:(捐款方式)捐款人(單位)得以現金、劃撥、信用卡或支票等方式將款項捐贈至本專款中,而捐款時亦可指定或不指定捐款用途。

第四條:(捐贈證明)每筆捐款,得由學校會計室出納組開立「捐贈證明」給予捐款人,以茲證明且便利其報稅。

第五條:本專款之各筆捐款得以累積,即不依學校會計制度之年度預算方式須於當年度將經費核銷。

第六條:(專款用途)本系發展基金專款,主要用於下列各項:

一、法律學院及所屬中心之發展相關計畫人事聘任之費用。

二、改善本系教學研究之相關設備和圖書典藏。

三、延攬國內外知名學者到校短期講學。

四、「法學研究」出刊之補助。

五、舉辦學術研討會、系友會之補助。

六、補助遠程兼任教師之車馬費。

七、補助研究生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機票費用。

八、補助學生急難救助及各項獎助學金費用。

九、其他有利於系所發展之用途。

第七條:(專款運用程序)本專款之使用得依前條所列專款用途之項目擬定細部工作計畫書並編列預算,且經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後方可提領使用。但第二、第四款之情形不在此限。捐款人指定捐款之使用用途者,得不經院系務聯席會議,依捐款人指定用途提領使用。

第八條:本辦法經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並報校備查。